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全省黨風廉政建設,明確各級領導班子、領導干部在黨風廉政建設中應負的責任,保證黨中央、國務院以及省委、省政府關于黨風廉政建設各項決策和部署的貫徹落實,深入推進全省反腐倡廉建設,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中發〔2010〕19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全省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領導班子、領導干部。
人民團體、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事業單位的領導班子、領導干部參照執行本辦法。
第三條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并舉、注重預防,扎實推進具有江西特色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保證黨中央、國務院以及省委、省政府關于黨風廉政建設的決策和部署的貫徹落實。
第四條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堅持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紀委組織協調,部門各負其責,依靠群眾的支持和參與。要把黨風廉政建設作為黨的建設和政權建設的重要內容,納入領導班子、領導干部目標管理,與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和業務工作緊密結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實,一起檢查,一起考核,深入推進反腐倡廉建設,促進全省經濟繁榮發展,社會和諧穩定,干部作風轉變。
第五條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堅持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誰主管、誰負責,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
第二章責任范圍和責任內容
第六條領導班子對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全面領導責任: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以及上級黨委(黨組)、政府和紀檢監察機關關于黨風廉政建設的部署和要求,每年召開專題研究黨風廉政建設的黨委常委會議(黨組會議)、政府廉政工作會議,分析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情況,研究解決反腐倡廉建設中的重大問題,制定工作計劃、目標和落實措施,對黨風廉政建設工作任務進行責任分解,并做好組織實施工作;
(二)加強對黨員干部的黨性黨風黨紀、廉潔從政教育和以為民務實清廉為主要內容的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組織黨員干部學習黨風廉政建設理論和法規制度,加強廉政文化建設;
(三)貫徹落實黨風廉政法規制度,推進制度創新,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
(四)強化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建立健全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深入推進廉政風險評估防范機制、權力運行程序化和公開透明機制、權力運行績效考核和責任追究機制建設;
(五)對所轄地區、部門、系統的黨風廉政建設情況和下級領導班子、領導干部廉潔從政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和考核;
(六)嚴格按照規定選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糾正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
(七)加強作風建設,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切實解決黨風政風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
(八)領導、組織并支持紀檢監察機關和有關執紀執法機關依紀依法履行職責;
(九)其他應當履行的黨風廉政建設方面的職責。
第七條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是本地區、本部門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主要承擔以下責任:
(一)負責落實本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各項責任;
(二)每年至少主持召開兩次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專題會議,研究和安排本地區、本部門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三)組織分解當年黨風廉政建設的主要任務,明確領導班子成員抓黨風廉政建設的具體責任和各牽頭單位、責任單位的工作目標及任務要求,聽取領導班子成員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匯報;
(四)監督檢查領導班子成員廉潔從政情況,對領導班子成員加強教育,從嚴要求,強化管理,嚴格監督。對發現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要及早提醒或采取必要措施督促其糾正;對發現的違紀違法問題,要及時向上級黨委(黨組)、紀委(紀檢組)報告;對上級的調查和處理,要積極配合,及時排除查辦案件中的阻力和干擾;
(五)閱批重要信訪件,親自批辦案件,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黨風廉政建設方面的突出問題。對重大案件和上級黨委、紀委交辦的案件的查處要認真協調、指導,積極支持紀檢監察機關依紀依法辦案,及時解決辦案中遇到的困難;
(六)堅持民主集中制,落實“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制度;組織召開本級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帶頭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努力提高民主生活會質量,參加和指導下一級領導班子的民主生活會;
(七)帶頭遵守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認真貫徹落實《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管好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及身邊工作人員,切實發揮表率作用;
(八)有下屬單位的,每年要帶隊檢查下屬單位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督促整改;
(九)其他應當履行的黨風廉政建設方面的責任。
第八條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根據工作分工,對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主要領導責任:
(一)按照工作分工,負責落實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各項內容;
(二)發揮好參謀助手作用,協助主要負責人抓好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
(三)對分管部門、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要加強指導與監督,對業務工作中涉及黨風廉政的事項要嚴格審核、嚴格把關。對存在的突出問題督促整改,并有針對性的組織制定腐敗風險防控措施和辦法;
(四)對發現分管部門、單位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要及時督促糾正,防止發生嚴重的不正之風和重大違紀違法問題;
(五)領導、參與分管部門(單位)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的檢查考核;
(六)及時報告分管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情況;
(七)嚴格遵守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認真貫徹落實《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管好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
(八)其他應當履行的黨風廉政建設方面的責任。
第九條地方各級黨委要加強領導,成立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組長由同級黨委書記擔任,第一副組長由政府主要負責人擔任,常務副組長由紀委書記擔任,副組長由黨委組織部長、政法委書記、政府常務副職擔任,成員單位由黨委辦公廳(室)、人大辦公廳(室)、政府辦公廳(室)、政協辦公廳(室)、紀檢監察、法院、檢察院、組織、宣傳、政法委、發改、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審計、國資委、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等部門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紀委,由紀委書記兼任辦公室主任。
各部門黨組(黨委)參照上述規定確定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成員的組成。
第十條各級黨委、政府的職能部門領導班子和各人民團體黨組除履行第六條規定的職責外,還要按照黨委、政府部署的年度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任務,認真履行牽頭單位和責任單位的工作職責。
第十一條各級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黨組除執行第六條的規定外,還要根據各自工作職能履行責任。
第十二條每年第一季度,各地區、各部門要結合自身實際,對上級黨委(黨組)、政府和紀檢監察機關部署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任務進行責任分解,明確領導班子、領導干部和有關部門在黨風廉政建設中的職責和任務,以黨委(黨組)文件形式印發并進行動員部署。責任分解情況要報上一級黨委(黨組)、紀委備案。
第三章檢查考核與監督
第十三條檢查考核實行分級負責,堅持定量考核與定性考核相結合,平時考核與年度考核相結合,考核領導班子集體與考核領導干部個人相結合。
第十四條檢查考核工作每年至少安排一次,一般在年底進行。檢查考核工作可以與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年度考核、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檢查工作等相結合,也可以組織專門檢查考核。
第十五條檢查考核工作在各級黨委(黨組)領導下,由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考核應突出領導班子及其主要負責人。檢查考核內容主要包括:
(一)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特別是黨政主要負責人履行反腐倡廉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的情況;
(二)加強作風建設,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委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有關規定情況;
(三)完成年度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各項任務情況;
(四)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廉潔從政情況;
(五)違紀違法案件查處情況;
(六)人民群眾對反腐倡廉工作的滿意度。
各地區、各部門(單位)應當結合自身工作實際,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建立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考核機制,并根據每年工作重點適當進行調整。
第十七條檢查考核主要采取自查總結、日常檢查、年度集中考核和情況反饋等方式進行。年度集中考核主要采取聽取匯報、述職述廉、民主測評、個別訪談、實地抽查和查閱資料等方法進行。
第十八條檢查考核要引入社會評價機制。委托統計部門作為第三方在一定范圍內對領導班子、領導干部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廉潔從政情況開展民意調查。參加民意調查的人員要有廣泛代表性。
第十九條對檢查考核中發現的一般性問題,由檢查考核組向被檢查考核單位提出,并限期報告整改情況;對因不認真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規定發生嚴重問題,需要追究責任的,要向同級黨委和紀委報告,由黨委責成紀委牽頭調查處理。
第二十條領導小組辦公室要根據檢查考核情況確定檢查考核檔次,形成綜合報告向領導小組匯報。檢查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個檔次。各級黨委(黨組)應當將考核情況在適當范圍內通報,對檢查考核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研究解決,督促整改落實。
第二十一條各級黨委(黨組)應當建立和完善檢查考核結果運用制度。檢查考核結果作為對領導班子總體評價和領導干部業績評定、獎勵懲處、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二條各級領導干部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應當列為民主生活會和述職述廉的重要內容,并在本地本部門(單位)進行評議。
第二十三條各級黨委常委會應當將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作為向同級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報告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
第二十四條各級黨委(黨組)應當將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每年專題報告上一級黨委(黨組)和紀委。
每年選擇部分地區、部門(單位)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向上一級紀委全會報告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
第二十五條要將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落實情況作為巡視工作的重要內容。巡視組應當依照巡視工作的有關規定,加強對被巡視地區、部門(單位)黨委(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的巡視監督,并將發現的問題及時向領導小組報告。
第四章責任追究
第二十六條領導班子、領導干部違反規定或者未能正確履行相關規定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一)對黨風廉政建設工作領導不力,以致職責范圍內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風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對上級領導機關交辦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范圍內的事項不傳達貫徹、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實,或者拒不辦理的;
(三)對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發現的嚴重違紀違法行為隱瞞不報、壓案不查的;
(四)疏于監督管理,致使領導班子成員或者直接管轄的下屬發生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的;
(五)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誤造成惡劣影響的;
(六)放任、包庇、縱容下屬人員違反財政、金融、稅務、審計、統計等法律法規,弄虛作假的;
(七)有其他違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行為的。
第二十七條實施責任追究,要實事求是,分清集體責任和個人責任、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
領導班子集體研究作出并組織實施影響黨風廉政建設的決策,追究集體責任。追究集體責任時,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領導班子成員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參與決策的其他成員承擔重要領導責任。對錯誤決策提出明確反對意見而沒有被采納的,不承擔領導責任。錯誤決策由領導干部個人決定或者批準的,追究該領導干部個人的責任。
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規定,對直接主管工作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損失或惡劣影響,負直接領導責任的,追究其主要領導責任;對應管工作或者參與決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損失或惡劣影響,負次要領導責任的,追究其重要領導責任。
第二十八條領導班子、領導干部違反本辦法,需要查明事實、追究責任的,由有關機關或部門(單位)按照職責和干部管理權限及有關程序調查處理。其中需要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由紀檢監察機關按照黨紀政紀案件的調查處理程序辦理;需要給予組織處理的,由組織人事部門或者由負責調查的紀檢監察機關會同組織人事部門,按照有關權限和程序辦理。
第二十九條領導班子有本辦法第二十六條所列情形,情節較輕的,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情節較重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進行組織調整。
第三十條領導干部有本辦法第二十六條所列情形,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情節較重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者給予調整職務、責令辭職、免職和降職等組織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以上責任追究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三十一條通過信訪舉報、專項治理、責任制考核、執法監察、效能監察、審計監督、巡視檢查、干部考察、民主評議等途徑發現的需要實施責任追究的案件線索及領導批辦、上級交辦的案件線索,應當進行調查。
第三十二條領導班子、領導干部有本辦法第二十六條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應當從重追究責任:
(一)知情不舉、壓案不報,對職責范圍內發生的問題進行掩蓋、袒護的;
(二)推卸、轉嫁責任的;
(三)出現問題后,仍不采取補救措施,致使危害結果擴大的;
(四)責任范圍內多次發生重大違法違紀案件的;
(五)干擾、阻礙責任追究調查處理的。
第三十三條領導班子、領導干部有本辦法第二十六條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追究責任:
(一)對職責范圍內發生的問題及時如實報告并主動查處和糾正,有效避免損失或者挽回影響的;
(二)發生問題后,能積極主動配合組織調查處理的;
(三)認真整改,成效明顯的;
(四)有其他立功表現的。
第三十四條實施責任追究不因領導干部工作崗位或者職務的變動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辦法應當追究責任的,仍須進行相應的責任追究。
第三十五條受到責任追究的領導班子、領導干部,取消當年度各類評先評優資格。
單獨受到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領導干部,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一年后如果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除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履行審批手續外,還應當書面正式征求上一級黨委組織部門的意見。
受到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提升職務。
同時受到黨紀政紀處分和組織處理的,按影響期較長的執行。
第三十六條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黨委(黨組)、政府實施責任追究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考核中弄虛作假、有應當追究而未追究、責任追究處理決定不落實等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下級黨委(黨組)、政府予以糾正。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各地區、各部門要結合工作實際,根據本辦法制定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實施細則。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由中共江西省紀律檢查委員會、江西省監察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1月發布的《江西省貫徹落實〈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的實施辦法》同時廢止。